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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活動宣導】

99年度臺南市各里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評比計畫

  • 單  位:廢棄物管理科
  • 內  容:
壹、 主旨:
臺南市為強化基層資源回收工作,推動基層垃圾減量、資源回收,特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度補助直轄市、縣(市)環境保護局辦理垃圾減量、資源回收工作計畫,訂定「99年度臺南市各里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評比計畫」(以下簡稱本計畫),期能透過轄內各里的評比與補助,落實資源回收工作,提升資源回收量,達到永續利用之成效。
貳、 指導單位: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、臺南市政府
主辦單位:臺南市環境保護局(以下簡稱本局)
執行單位:臺南市各行政區區公所
參、 辦理方式:
一、 以本市轄內各行政區為單位,由該區公所自行組成3-5人評分小組,依照「99年度臺南市各里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評分表」(如附件一),針對轄內各里進行績效評比作業。
二、 各區依據評分小組評定結果,擇優取其成績最優前50%之里,為本年度補助對象,第一名可獲新臺幣2萬元整、第二名可獲新臺幣1萬元整、其餘可獲新臺幣5仟元整。
三、 各區公所完成各里每次評比結果,應儘速提交本局透過綠網(EcoLife系統)填報成績。
肆、 評比項目:
本計畫係以目前轄內各里執行中之垃圾減量、資源回收工作為 主,共6項100分,其內容包括;
一、 各里通報棄置資源回收物 (20%)
由里辦公室提供通報資料,以通報任意棄置或路邊「廢機動車輛」、「廢輪胎」、「廢家電及資訊物品」、及其他資源回收物計算,每通報一件加1分,至多加滿20分。
二、 各里設置資源回收站(點) (10%)
由里辦公室提供資料,里內(含社區、機關團體、教會、廟宇、超市、便利商店等)設置資源回收站(點)情形。每設置一處加1分,至多加滿10分,評分小組得現場抽查。
三、 各里回收站(點)垃圾分類 (10%)
由里長指定一處回收站(點),提送評分小組前往檢查資源回收設施設置情形。包含下列各類並分別設置回收設施者,每設置一類加1分,至多加滿10分;
(一) 廢乾電池(含鈕扣型)
(二) 廢照明光源(日光燈、燈泡)
(三) 廢塑膠容器
(四) 廢紙容器
(五) 廢紙
(六) 廢鐵、鋁罐
(七) 廢玻璃容器
(八) 廢光碟片
(九) 廢水銀體溫計
(十) 廢行動電話
(十一) 廢藥瓶容器
四、 各里源頭減量、資源回收宣導 (20%)
由里辦公室提供資料,里內辦理源頭減量、資源回收宣導情形。辦理「里民大會」、「社區委員會議」、其他宣導活動等,每一次加2分。辦理「跳蚤市場」、「資源回收兌換活動」,每一次加3分,至多加滿20分。
五、 輔導個體(拾荒)業者協助社區垃圾分類、資源回收 (20%)
由里辦公室提供個體(拾荒)業者及服務社區等資料,輔導拾荒業者進入社區進行垃圾分類、資源回收工作(變賣所得屬該拾荒業者所有)。每輔導一位加10分,至多加滿20分。
六、 綜合評分及權重加分項目 (20%)
(一) 綜合評分(10%):
由評分小組針對各里整體資源回收之用心、態度、表現及其它之創新或優良作法等,給予綜合評分。評分參考:待加強 (0-5分)、佳 (6-7分)、優良 (8-10分)。
(二) 權重加分項目(10%):
各里應按月提報資源回收報表及相關憑證,其中鈕扣型電池回收總量達到0.5公斤/每人、光碟片回收總量達到0.1公斤/每人及水銀體溫計回收總量達到1支/每仟人者,本項目以滿分10分計算,不足者依比例遞減給分。
伍、 執行期間:
一、 各區區公所應於99年8月10日前完成評比工作並核定獲獎里補助經費,填妥「99年度臺南市各里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評比成果表」(如附件二)核章完畢後,函送本局備查。
二、 各區區公所應於99年8月10日前輔導各績優受補助里填報「99年度臺南市各里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補助獎勵金運用計畫」(如附件三)核章完畢後,函送本局辦理撥款事宜
三、 各獲獎受補助里應於99年10月20日前完成補助經費支用並核銷完畢,若有賸餘款亦請一併於年度內繳還本局,俾利彙整函送繳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核。
陸、 經費運用原則:
一、 各區公所:補助新臺幣5萬元整作為行政費用,辦理各里績效評比工作,行政費用得用於下列項目;
(一) 出席費:辦理評比工作委員所需費用,應遵照行政 院主計處規定辦理。
(二) 油料費: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車輛油料。
(三) 差旅費:凡因公出差、洽公之旅費車資屬之,但差旅費應以實際辦理資源回收評比工作始得支應,並依行政院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所訂之標準範圍內辦理。
(四) 不得編列誤餐費,如需便當費每人每餐不得超過新臺幣80元 。
二、 各行政區轄內最優之前50%村里,補助第一名新臺幣2萬元整、第二名新臺幣1萬元整、其餘各新臺幣5仟元整,獲補助里應儘速提報以運用計畫向該區公所申請,補助經費得用於下列用途:
(一) 購置資源回收相關用具(如掃把、畚箕、夾子等)。
(二) 宣導摺頁、海報、宣導品(單價不得超過100元)。
(三) 應專款專用於資源回收相關用途,並於年度內執行完 成,如有賸餘款,亦應於年度內繳回本局彙整繳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。
三、 本計畫補助經費核銷方式,由區公所統籌彙辦轄內績優受補助各里補助經費運用之相關單據,並依本計畫規定將相關經費憑證送本局審核,補助經費運用應專款專用於資源回收相關用途,若用於非屬本計畫之補助範疇,應依規定繳回相關之補助經費。
柒、 經費來源:
本計畫補助費用已併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「99年度補助臺南市環境保護局辦理垃圾減量、資源回收工作計畫」編列,經費運用請依規定辦理。


相關檔案相關檔案:
  • 99年度臺南市各里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評比計畫及相關表格word檔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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